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8.10.29
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
行 业
| 附征率(%)
| (一)制造业
| 0.5
| (二)批发零售业
| 0.8
| (三)交通运输业
| 0.8
| (四)服务业
| 1.0
| (五)娱乐业
| 1.2
| (六)建筑业
| 1.0
| (七)其他行业
| 0.8
|
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四、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