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及情形
适用于广安市辖区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标准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序号 | 征收范围 | 计税依据 | 征收率(%) | 1 | 销售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 | 按销售额 | 2 | 其中:住宅和动产出售 | 按销售额 | 1 | 2 |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所得 | 按营业(销售)额 | 1.3 | 其中:建筑业经营所得 | 按工程价款 | 1 | 3 | 采矿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0.8 | 4 | 制造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0.8 | 5 | 建筑业 | 按工程价款 | 1 | 6 | 批发和零售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0.8 | 7 | 交通运输和仓储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1 | 其中:货物运输 | 按营业(销售)额 | 1.5 | 8 | 住宿和餐饮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0.8 | 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按租金(营业)额 | 1.8 | 1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0.8 | 其中:保健、按摩、洗浴、桑拿、氧吧、水酒吧 | 按营业(销售)额 | 1.8 | 11 | 教育(培训)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1 | 12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按营业(销售)额 | 1 | 13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1 | 其中:娱乐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1.8 | 14 | 其他行业 | 按营业(销售)额 | 1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今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按照“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步骤安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为了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方便纳税人准确办税,在《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16年1号公告)基础上,对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度调整。
二、《公告》需说明的内容
(一)本公告只适用于广安市辖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涉及部分行业征收率调整。征收范围按照国民经济产业目录归集,以销售额(营业额、工程价款)为计税依据,对采矿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所得(不含建筑业经营所得)、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均分别下调0.2%。
三、《公告》的执行和解读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解读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0826-23559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