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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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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07-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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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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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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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对原重庆市大足区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应税凭证金额核定比例的公告》(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规定的公告》(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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