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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1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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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桂政发〔2019〕2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1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9〕21号
  全文有效
  2019.5.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一)本条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本条所称的“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三)本条所称的“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 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四)本条所称的“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加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称“自然灾害”的种类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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