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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函〔2018〕16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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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桂政函〔2018〕160 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函〔2018〕16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8-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桂政函〔2018〕16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桂政函〔2018〕160 号
  全文有效
  2018.9.25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调整你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
   (一)城区一级土地7 元/平方米、二级土地5 元/平方米、三级土地3.5 元/平方米、四级土地2.5 元/平方米。
   (二)城市工业区新区(中泰产业园)1 元/平方米。
   (三)新和镇和驮卢镇一级土地3 元/平方米、二级土地2 元/平方米。左州镇、那隆镇、江州镇和濑湍镇一级土地2.5 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5 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自2018 年1月1 日起执行。
   二、请你市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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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函〔2018〕160 号  发表于 2020-8-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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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函〔2018〕16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崇左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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