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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市税函〔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护老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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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南市税函〔2020〕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市税函〔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护老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发文日期: 2020-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护老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南市税函〔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护老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南市税函〔2020〕14号
  全文有效
  2020.3.17
  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护老院:
  你单位《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护老院关于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单位是2019年1月2日经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1077565357262)。业务范围:老年人的收养、护理、康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你单位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凭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年度内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单位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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