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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税三[1988]874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贴花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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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88]874号
文件名: 广州市税务局 税三[1988]874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贴花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8]874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8]874号
  全文有效
  1988-12-20
  市税务各分局、各县、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航空、铁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货物运输合同和以单据代合同的贴花问题规定如下:
  一、货物运输合同,以单据代合同的种类:
  (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有货物托运单、货物运单;
  (二)铁路运输合同的形式较多有书面合同,月度用车计划、货物运单;
  (三)水路货运输合同有书面合同、货物运单、月度托运计划、提货单;
  (四)公路运输合同有书面合同、协议、货物运单、托运单。
  二、各类物运输合同、以单据代合同的贴花:
  对货物运输合同、以单据代合同的贴花可分别贴在书面合同、月度托运计划、货物运单、提货单上;为便于管理和查核,也可统一贴在货物运单或货票上。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金额,可按运输收扣除不征营业税的建港费、保险费等规费收入计算。
  四、物运输合同的汇总缴纳和入库存时间:
  货物运输单据贴花次数频繁,经批准采用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企业,应按规定将应税凭证单独装订成册。为照顾行业特殊情况,其应税凭证可按企业原办法装订。汇总交纳的应税计税金额,可按企业的运输收总额减除每份合同(单据)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运输收入(即运输费收在二百元以下)后的金额计税。
  运输企业本年十月、十一月汇总计交的税款最迟要在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入库。以后月度要在月终后十天内入库。逾期入库的,应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对货物运输合同(单据)和国营民航、铁路、港务、公路运输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合同(单据) ,由经管税务机关委托运输企业代征托运方的印花税,并加盖“广州市税务局货物运输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完税戳记”代替贴花。承运方代征上述两种合同(单据)印花税后应在运费收据中注上“代征印花税”的字样及金额,作为托运方交印花税的入帐依据。
  保险公司应纳的印花税,由保险公司汇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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