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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税三[1989]383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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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89]383号
文件名: 广州市税务局 税三[1989]383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税三[1989]383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税三[1989]383号
  全文有效
  1989-06-27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2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宅基证属于土地使用证,应按件贴花五元。 二、临时摆卖证属于工商营业执照,应按件贴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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