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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0〕28号 |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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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11: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5518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20〕28号
文件名: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tk-container-2020{ width:auto; border:solid 1px #666; border-radius:1px; margin-bottom:20px; padding:10px 15px 13px 15px; text-align:left; font-size:16px; line-height:26px; } #tk-container-2020 h3{ font-size: 18px; color: #333; margin-bottom: 5px; } #tk-container-2020 p{ line-height: 1.8; }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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