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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税法专题】大家好,我叫企业所得税!我变了,今天起这是我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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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10: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一直是困扰很多人的难题之一,它不仅经常变变变,各行各业各地区的适用税率都还有所不同!而作为财会人,如果这个算错了,可是容易酿成“大祸”。

不过没事!Tax100整理了一份2020年最新最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帮你一次性搞定这些难题!


最新最全!2020年版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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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海南自由贸易港15%税率及免征等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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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一)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 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注:2021年起,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即可享受,详见上方思维导图。


5.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 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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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来源:梅松讲税  发表于 2020-8-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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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4 11: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完税率表,你还需要知道2020年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能享受。我们整理了上半年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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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带你回顾上半年重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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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4 11: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最新申报表,会计不看没法干活!


2020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变了,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张图告诉你具体改哪儿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005AxjhDly1ggreeo5lm2j30jg4ol1bd.jpg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变化,我们再看一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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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来源:梅松讲税  发表于 2020-8-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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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4 12: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些你都知道吗?

我们都知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可能很多小伙伴对汇算清缴的内容还不太了解,那么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即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例如,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今年受疫情影响,湖北省申报期限延后了一个月,至2020年6月30日)


二、汇算清缴对象: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

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是否处于减免时期内,都应该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注意: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流程:

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还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像所得税以及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所得税按照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年度终了后,按照法税率对全年应税收入计征税款。

为了保证税款入库及时,在实操过程中,一般采用分月、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一般按本(月)季度的征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与全年决算的征税依据不太一致,在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必须根据财务决算进行汇总清算,清缴税款,对已预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扩展资料: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拖延至汇算清缴时统一缴纳。

2、纳税人如果已经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年度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在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待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3、纳税人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而无法按时完成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该在该因素消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待税局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破产或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地位如果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更详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学习戳这里:https://www.tax100.com/thread-31147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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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4 12: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用!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和特殊规定


一、工资、薪金支出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注意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据实性,可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已实际发放,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例如某企业2019年12月的职工工资在当月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跨年在2020年1月才实际支付,则该项工资可在计算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区分福利性补贴,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特殊规定

(1)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体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据实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六、利息费用

1.基本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2.特殊规定

关联方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特殊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公益性捐赠支出

1.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6年9月1日起,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列举的公益事业;必须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符合对象或渠道条件的捐赠,如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等,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十、有关资产的费用

1.基本规定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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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4 14: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自查,从哪些方面入手?

企业在接到稽查局的自查通知后,因为有时并无配套的自查提纲,所以财务人员会有无从下手的感觉。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个通用的企业所得税的自查提纲。

企业所得税自查总的原则是: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项目逐项梳理,应对照是否存在以下的常见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备注:特别关注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收款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这些有税会差异的收入项目)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费用。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备注:特别关注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之外,不得计提折旧)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如按照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属于风险资产范围,不应计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应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和非正常类贷款不允许同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贷款已按1%计提的准备金应予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备注:太多母子公司之间是真收费,假服务。母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应保存相应的服务成果等证据)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资产损失方面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五、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六、其他方面

总分支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比例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有无利用地区间优惠税率少交税款的情况。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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