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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西藏人社局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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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xizang.gov.cn/zc/gz/201806/t20180606_50266.html
发文单位: 西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西藏人社局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人社局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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