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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小课堂:征收管理热点问题汇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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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0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燕山税务
标题: 税收知识小课堂:征收管理热点问题汇编(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DQ3OA==&mid=2652038711&idx=5&sn=8d7ad76797d6d64275f248ce31c058d3&chksm=8b73fdc6bc0474d0d0fa5ac8633c4ea063de1b1f24f685b9252f263d398a5e0f5b03b8ed621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4 11:34 编辑

0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经营地进行反馈有没有时间限制?《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延期办理有没有时间限制?是必须要在合同到期前还是可以合同到期之后一定时间内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因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应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若涉及到合同延期的,建议在合同到期前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02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填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吗?
答:可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进行办理,办理手册可以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看。

End

来源:北京燕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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