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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简单3步,用税收优惠点燃“军人创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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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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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
2020-8-4 00: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政策指南】简单3步,用税收优惠点燃“军人创业号”!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181313&idx=2&sn=9df0db0d06b79978ba2bc4204f2630e2&chksm=88b396c5bfc41fd3c33f5e44826bda6eef4d3172ca99cd25e1f7beac09350092706def852b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3
二维码: -
“八一”军歌嘹亮,人民解放军英姿飒爽!穿上军装,他们是保家卫国的钢铁之躯;脱下军装,他们扬起建设社会的风帆。为鼓励退役军人们积极投入“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 国家精心研制了“军人创业号”,用税收优惠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加油助力,快来一探究竟吧↓





01
启动个人减负装置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
02
启动企业减负装置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持有相关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03
启动家属减负装置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名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可以分别享受一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及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简单3步
启动“军人创业号”
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减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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