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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甘肃2020年9月1日起 施行新的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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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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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00: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甘肃税务
标题: 定了!甘肃2020年9月1日起 施行新的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3NzQ2Mg==&mid=2650968749&idx=1&sn=7c6370cbe5bbccd4c4a1f6975e6f59d0&chksm=f75ff474c0287d62cd06e9f2a5473ff6fe1ce4df1ddbedf4549640b6f09815e57beeb9514f5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4 09:55 编辑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开采、销售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提请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甘肃人大网 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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