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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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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税明电[1994]3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税明电[1994]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5-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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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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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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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粤税明电[1994]34号
全文有效
1994.05.0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112号)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迅速做好《通告》的印刷、张贴工作。《通告》由各市、县自行印制,数量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各地务必在5月15日前张贴完毕。并借此机会大力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热潮。对达到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个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各级税务基层征收单位,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粤税发[1994]135号),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 国税发[1994]112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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