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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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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发〔1994〕3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4〕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11-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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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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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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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34号
全文有效
1994-11-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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