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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4〕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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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粤府〔1994〕82号
文件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4〕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发文日期: 1994-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粤府〔1994〕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粤府〔1994〕82号
  全文有效
  1994-12-22
  第一条 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屠宰生猪、菜牛(以下简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屠宰税税额分别为:
  (一)生猪每头税额为8元;
  (二)菜牛每头税额为12元。
  屠客税税额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免征屠宰税:
  (一)城乡居民、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业事业单位自养、自食的牲畜;
  (二)农业和科研单位专供制造疫苗或试验免疫用屠宰的牲畜;
  (三)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牲畜。
  第五条 纳税人将免税牲畜屠宰出售,按应税全额交纳屠宰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屠宰应税牲畜,必须在屠宰五一节按规定的税额缴纳屠宰税。
  第七条 屠宰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代扣、代缴,并在代征税款内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屠宰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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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82号文  发表于 2020-9-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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