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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3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煤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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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5]33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3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煤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煤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煤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3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30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煤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函[1995]348号)转发给你们,凡在核查中发现有文中所列字轨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办理出口退税,如已抵扣,一律追回,处于相应的补税罚款,并及时报告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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