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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5〕2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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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5〕22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5〕2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21号
  全文有效
  1995-10-24
  关于对供电、供水部门向用户在报装环节一次性收取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用电报装费,是指供电部门为用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而进行统筹建设和改造外部供电工程,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费用(包括贴费、电源建设费,等)。对用电报装费,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办理,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用水报装费,是指供水部门为用户用水而进行统筹建设或安装(包括戾内外新装、扩大、改装、增设)供水设施,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水管网费、补偿外管费、管网安装补偿费<又称“城市供水设施改造集资”>、管网维扩费<又称“负荷费”>、水表报装<管网>费,等)。对用水报装费,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办理,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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