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抵扣进项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49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抵扣进项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497号
全文有效
1996-08-25
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内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为生产全部货物而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原则上按照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22号通知的规定,按征税、免税货物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相应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二、工业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征税货物和免税货物进项税额的,报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单独核算各自的进项税额。有关征收分局批准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有关材料,应同时抄报市局并抄送相应的稽查分局备案。
三、工业企业生产征税和免税货物共同消耗的动力、水电、低值易耗品等,应按照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22号通知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工业企业兼营外购货物的销售,如果能分部门管理,准确核算外购货物的销售和购进情况,报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单独核算申报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否则,按照本通知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l日起执行。以前年度企业若已按上述原则准确核算并申报进项税额,经稽查分局核实,可予以认可。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