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0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39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字[1989]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8-3 13: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2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地字[1989]13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字[1989]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139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物资储运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违筑物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90年12月31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