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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6]4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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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1996]41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6]4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4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410号
  全文有效
  为了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管理,防止不法分子伪造、虚开、倒买倒卖专用发票,省局连续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22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5]166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5]326号),要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先由纳税人在每一份专用发票上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对社会上不法分子转借、变造、虚开专用发票起到了遏制的作用,也给各地税务部门稽核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提供了方便,效果十分明显。但是,从近来省局了解和部分地方反映的情况看,仍有个别地方没有很好执行这一规定,给不法分子涂改专用发票的字轨、代码后进行倒买倒卖和偷骗税款造成可乘之机,也给各地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带来很大困难。
  为此,省局重申,各级税务机关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必须严格要求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加盖戳记,凡未加盖戳记的一律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地要认真稽核纳税人的进项和销项发票,发现有涂改专用发票字轨、代码、号码的,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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