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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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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8-3 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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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99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93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2004]16号
),做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税地字[1989]140号
)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
城镇土地使用税
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税函[2004]939号
,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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