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149
Tax100会员
27966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税法及解读
›
地方涉税政策
›
吉林
›
详解房地产开发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358
|
回复:
0
详解房地产开发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复制链接]
吉林省政策君
吉林省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52317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52317, 距离下一级还需 36571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52317, 距离下一级还需 36571 积分
积分
52317
发消息
2020-8-3 13: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106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详解房地产开发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日期:
2008-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详解房地产开发用地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随着国家近年来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政策也在频繁调整。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地产企业用地只要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之内,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税地[1989]140号
)也强调,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该文同时又规定,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实际上以前很多房地产企业都享受了这种照顾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00号
)对此作了调整,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就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方面作一简要详解。
2006年12月26日国务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将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也纳入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上调了两倍。
新《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并不是只针对国有土地而言,而是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56号
)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政策将国有和集体土地全部纳入到了征收范围。
2.根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1989〕140号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现在此文件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就说明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政策的优惠方面是严格控制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在开发期间还是在开发过程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过程中的用地均应享受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时限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征范围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纳税时限上,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中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房产税
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国税地字〔1988〕15号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中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因此,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并非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就无须纳税的规定。
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任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缴纳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转让和行政划拨三种形式。《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5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669号
)规定,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与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无任何关联。
这里还有一点应予以明确的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应按照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缴纳土地使用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税地字[1989]14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83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税地字[1989]140号
)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1988]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3]8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50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669号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帖子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
•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22〕4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22〕4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的通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明电〔202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税函〔2008〕3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1〕37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
国税油发〔1990〕3号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财税〔2003〕14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财税〔2022〕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税〔2003〕21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6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