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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方便征管,使税款征收更符合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
时间重新予以明确。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所取得土地面积的全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建设房屋封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城镇土地使
用税以商品房实际售出时间为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商品房实际售出的时间,可根据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日期、向购
买方交钥匙日期和购买方交纳入住费的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总占地面积*(未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适用税率。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松地税发[2008]13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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