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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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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发〔1997〕135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13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代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6-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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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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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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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代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3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代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35号
全文有效
1997-06-02
关于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代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在总局末有新规定之前,对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下属机构――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其办处,向船东(会员)收取的互保会费,暂缓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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