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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font=Times New Roman] [/fon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font=Times New Roman]1994[/font]〕[font=Times New Roman]95[/font]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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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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