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缴?
[行业]1200007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不因住宅楼还是商品楼在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而有区别,其应该在受让合同中规定的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在将商品售出后,即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终于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以贵地产公司应该对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做以详细的备案,以便详细核算和缴纳土地使用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