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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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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地税发〔1997〕177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177号 广东省地方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7-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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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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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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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77号
全文失效
1997-07-1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省局明确,对1996年1至6月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不予退还。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各级公路局和所属的养路工区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23号通知规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产废话部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其所属的独立核算、承建(包)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公司(队)、物资供应公司(站)、机修厂等单位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队,其经费来源由企业拨付,不属国家财政拨付的单位,其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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