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何时才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行业]12000075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鉴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业主需按规定时间缴纳契税; 房地产企业已售商品房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中止时间应为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的次月; 3.房地产企业应持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资料、已销售商品房应分摊土地面积资料等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实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减少应税土地面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