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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啤酒生产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啤酒,如何确定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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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生产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啤酒,如何确定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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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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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3: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font=Times New Roman]2002[/font]〕[font=Times New Roman]166[/font]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font=Times New Roman]2001[/font]〕[font=Times New Roman]84[/font]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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