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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17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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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8]17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17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17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17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的管理部门:我局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市局税务检查管理处(以下简称检查处)审核、发放和管理,各分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市局做好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请各分局在4月30日前将负责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上报市局检查处。
  二、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根据粤地税发[1998]58号文第一条 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各单位在编、在册的干部。
  对职工、助征员、勤杂人员、代征员等所持的检查证一律收缴,统一核销。
  三、原已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所有人员一律填写《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表》(附件一)。对按新规定不应发给税务检查证人员原已办理的检查证,各分局必须按登记册名单进行清理回收,上缴市局检查处办理注销,并填写《税务检查证注销登记表》(附件二)。以上两表请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检查处。
  四、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用公务凭证,各分局一定要遵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附件:
  一、《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表》(略)
  二、《税务检查证注销登记表》(略)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58号1998年3月2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税务检查证的归口管理,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的实际,省局明确如下几点:
  一、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经研究决定,调整粤地税发[1995]7 8号通知的第一条 规定。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地方税务系统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在册的税务干部,此外不再核发税务检查证。过去已核发了税务检查证,现在不在指定核发范围的人员,以及职工、助征员等所持的检查证,一律收缴,统一核销。
  二、对原已核发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名单底册,由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统一移交给同级稽查分局。市级征管部门移交的应含本级和所属市、县(区)的资料。
  三、对原由各级征管部门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移交同级稽查分局保管,新的税务检查证,由各级稽查分局打印审核,然后逐级上报到省局稽查分局盖印确认发放。
  四、对按新的规定不应发给税务检查证的人员的税务检查证,由各级稽查部门按登记册名单进行清理回收,并上缴市局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后,将注销情况报省局稽查分局。
  五、上述工作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各县(区)稽查分局将发放及注销情况表(表式按附表复印)汇总后(一式两份),于4月30日前报市局稽查分局。
  各市局稽查、征管部门应共同核实所属县(区)上报表,汇总无误后由市稽查分局于5月10日前连同各县(区)上报表报省稽查分局。
  六、税务检查证的其他方面管理,仍按照粤地税发[1995]78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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