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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1998]9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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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财农[1998]92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1998]9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粤财农[1998]9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粤财农[1998]9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25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契税完税证式样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并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申报表是契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纳税申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如实申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和应纳契税额,并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本通知所附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基本格式加以补充调整后制定的,并在申报表背面印上指导申报人填写申报表的“填表须知”。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征收机关审核后,征收机关、申报单位或个人各留一份;如契税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应加填一份送代征机关。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后,应给该申报表编号。编号方法是年号加字轨加顺序号。在“本件编号”栏的()号里填上收到申报表时的年份号;在“契申字”前的空位填列契税征收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简称;在“号”字前面的空位填列申报表的顺序号。契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在“审核记录”栏应有载明核定应纳税额、纳税期限内容的审核意见。契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中有减征、免征契税项目的,按有关规定,还应办理减征、免征手续。
  二、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是契税纳税人因其土地房屋要属转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有关规定,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也是契税纳税人据此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凭证。本表填写一式3份,契税征收机关签署审批意见后,征收机关、申请减免的单位或个人各存1份,送1份给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
  三、广东省契税完税证是契税征收机关自收税款、滞纳金及委托代征机关代征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广东省契完税证边沿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一式5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征(代)收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本)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记帐凭证)征(代)收机关入帐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存档)随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存档(白纸褐油墨)
  第二联(收据)套印广东省财政厅农税票证监制章。
  四、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审批和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和广东省契税完税证由广东省财政厅组织印制,从1998年6月15日开始使用。旧的契税收据信各地自行印制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减免审批表等到同时停止使用并由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回收销毁工作。领用省统一印制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和契税完税证,统一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向省财政厅领取,省不办理越级领用。
  五、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适用于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纳税。当确定权属转移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申报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表填写一式两份。征收机关审核后,征收机关、申报单位或个人各留一份;如契税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应加填一份送代征机关。
  四、本表填写,请用钢笔或签字笔。
  五、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规定如下:
  1、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申报时的实际日期。
  2、土地房屋地址:按申报人所承受权属的土地、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填写。
  3、房屋用途、权属转移类别;应将所选项的数字填入后面空格栏。
  4、面积:填写承受的土地、房屋总面积。
  5、如是土地、房屋权属交换,应将重置价格(或评估价格)填入成交价格栏,将双方价格差额填入市场价格栏。
  6、计税面积:出让、转让、买卖、赠与、继承、分析的,应填土地房屋总面积;如是交换应填相交换的土地房屋面积差额部分。
  7、计税金额:出让、转让、买卖的,应填成交价格;赠与、分析、继承的应填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如是交换的,应填相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8、税率:199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楷属转移行为的均按3%填列;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未税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买卖、赠与、交换按6%,典当按3%填列。
  9、合同签订日期:应填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10、减免税额:应填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
  11、请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①纳税申报人的法人或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②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③购房合同及发票;
  ④房产交易双方的契约;
  ⑤土地界址平面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附件2:农[98]92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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