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意见的通知
粤族发[1998]47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意见的通知
粤族发[1998]4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5日
韶关、清远市,各自治县、连州、阳山、怀集、始兴、龙门县(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由省民委牵头与省计委、经委、贸易委、体改委、财政厅、轻纺厅、国税局、地税局、中医药管理局、供销社、商业集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是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平等、团结、互助新型民族关系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在实现扶贫攻坚和奔康目标进程中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和国家民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抓紧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
遵照国务院的批复,我省成立相应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省民委、贸易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由省计委、经委、体改委、轻纺厅、地税局、国税局、中医药管理局、供销社、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委。
领导小组每年年中和年末,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遇紧急情况和问题需要协调解决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请示组长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国务院批准的民族贸易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二、为做好“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结合广东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有关规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受惠企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优惠利率贷款的有关规定(银发[1997]437号),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各级有关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优惠贷款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继续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九五”行业规划,加快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改革步伐
(1)根据国务院国函[1997]47号精神,“九五”期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对我省每年申请的技改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省财政应负担部分列入当年预算,按期拔给。
(2)“九五”期间,各地要把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和完善必要的配套措施。为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快改革步伐,由省民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择5-10家改革试点企业,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改革试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3)鼓励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开拓市场,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和出口民族用品,出口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在“九五”期间,改建、新建一批商业网点。
(三)继续执行国发[1991]16号文有关优惠政策
(1)为解决民族贸易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发[1991]16号文精神,省财政在“八五”期间每年给三个自治县20万元贴息补助,1997年增加到40万元,1998年以后省财政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增加。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八五”期间制定的行之有效的、受到群众欢迎的各项优惠措施,要在继续执行的基础上,依据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四)力争“九五”期间解决好民族贸易政策性亏损经济包袱问题
对于三个自治县民贸企业经审查核实后的政策性亏损,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粮食、商业、供销系统亏损挂帐问题的通知》(粤府[1992]101号)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解决。
(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贸易县的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4号)文件规定执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问题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遵照执行。
(2)根据粤办发[1996]3号文精神,在“九五”期间,视同民族自治地方同等待遇的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称架瑶族乡,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等六个民族乡的基层供销社和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