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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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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粤财农[1998]190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1998]190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深圳市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8-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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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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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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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深圳市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粤财农[1998]19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10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自1994 年开始,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决定免征契税的错误做法,严重干扰了全省的契税征管秩序,给财政征收机关的契税征管工作带来混乱和被动,既增加了毗邻地区及其他地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难度,又在港、澳、台同胞中造成不良影响,认为我省税收负担不公,执行税法不统一,尤其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契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深圳市的财政收人造成较大影响.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指出深圳市政府的错误做法并要求予以纠正,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要求深圳市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 108 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以法治税。同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8]4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若于意见和1998 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府[1998] 38 号)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凡发现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农业处今后,如发现有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权限,擅自越权出台减免农业税政策的,省厅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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