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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8〕2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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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1998〕26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1998〕2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2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264号
  全文有效
  1998-08-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便于加强对出口退税货物的管理,上述商业合资企业内外销售在财务上应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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