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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按照修订后的《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本着发展经济、公平税负的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进行了综合平衡和适当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州、县(市)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表
附件:
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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