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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委 粤经能[1998]449号 广东省经委、省地税局关于下达1998年广东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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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经委
文件编号: 粤经能[1998]449号
文件名: 广东省经委 粤经能[1998]449号 广东省经委、省地税局关于下达1998年广东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经委
广东省经委、省地税局关于下达1998年广东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能[1998]449号


  广东省经委、省地税局关于下达1998年广东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能[1998]449号
  全文有效
  各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贸易委(商委、贸发局、财办、财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能[1997]605号)的规定,由企业申报、经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推荐,由省经委、贸易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复核后,同意认定汕头市升建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等43个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等107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1998年广东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项目)(省认定的企业(项目)名单见附表1、2),并通知如下:
  一、省认定享受减名税优惠的时间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计算;目前已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项目),其享受的年限为按省批准认定的年限减去已享受过的年限之差数。
  二、今后未经省认定的企业(项目),不得办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省认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项目)名单,原则上每年下达一次。今年内不再下达第二批。各级税务机关对申报减免税的企业(项目)必须严格审核,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认定享受减名税优惠政策的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必须出具地级市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产品中废渣掺合量检测结果的证明。
  五、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已认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进行抽查。
  请有关企业接通知后,到当地的财税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附表:
  1、1998年广东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略)
  2、1998年广东省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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