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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产办 粤清核组[1998]5号 广东省清产办、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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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清产办
文件编号: 粤清核组[1998]5号
文件名: 广东省清产办 粤清核组[1998]5号 广东省清产办、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清产办
广东省清产办、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清核组[1998]5号


  广东省清产办、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清核组[1998]5号
  全文有效
  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委、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精神,现制定《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家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保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查验收的目的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目的是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使清产核资工作善始善终、全面彻底完成、通过检查验收,对城镇集体企业占有资产量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和核实,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效益状况,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家底”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优化资本结构,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
  二、检查验收的范围纳入城镇集体企业核资范围的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具有集体经济成分的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
  包括1996年试点、1997年全面铺开和1998年进一步清理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检查验收要以国家和省有关清产核资政策为依据。重点检查验收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成果实,以及对暴露出来的具体问题的处理情况,其主要内容为:
  (一)各地各部门对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对所属或所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户数清理、甄别、申报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情况。
  (三)城镇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的情况;集体企业中各类资产的产权界定情况;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情况和资金核实批复情况。
  (四)城镇集体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清理、上报和处理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所采取措施的加强管理等情况。
  (五)对清产核资有关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验收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省清产办会同省经委、地税局、省财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经委、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应组成检查验收工作小组;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五、检查验收的方法和要求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要严格妨行清产核资工作纪律,保证清产核资的全面彻底和情况真实可靠,在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分清自查、自纠和被查、被纠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处理有关问题。
  (一)凡没有按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在工作中“走过场”的,责令限期补裸或推倒重来,并通报批评;对限期内仍未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和拒不开展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由同级清产核资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所需费用则由企业负担;同时要追究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全面清理、上报或隐瞒不报、虚报各项帐外资产、对外投资和借款、各种损失挂帐的,由清产核资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对造成资产及资产收益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要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监察、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检查发现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有意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转移国有、集体资产以及侵害其他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和贪污、盗窃等问题,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惩处。
  (四)对各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和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批部门不认真组织所属集体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不认真落实国家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对有关工作结果审批把关不严或处理结果有误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
  (五)对于以前年度被评为清产核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被查出有违反清产核资工作纪律的,由原授予单位给予撤销先进称号并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违反国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和清产核资工作纪律,采取各种形式向下级部门、单位和集体企业随意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检查验收工作的时间安排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整体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验收阶段;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验收阶段。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验收阶段:时间安排在10月5日至10月25日,由集体企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自查验收工作,自查验收面要达到100%,并确保工作质量,不留死角。
  (二)重点抽查验收阶段:时间安排在11月1日至11月25日,由省清产办牵头,联合经委、地税局、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派员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小组,重点对市、县(区)的企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验收面不少于30%。
  七、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听取各地清产核资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的要写出专题报告。
  (二)了解清产核资机构是否健全,人员、职能是否到位;业务经费是否给予保障。
  (三)核对企业户数,以及清产核资各阶段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四)根据汇报和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作出评价,并与被检查验收及单位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八、检查验收工作纪律由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涉及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肃工作纪律:
  (一)在组织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中,要做到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协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以避免遗漏和重复。
  (二)对检查验收工程发现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政出各门,自作处理。
  (三)接受检查验收的部门和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组做好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四)检查验收工作组和有关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办理、遵守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要及时严肃查处。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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