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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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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8]49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8]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94号
  全文有效
  1998.11.10
  各分局(不含检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粤地税发〔1998〕16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组织票管员、征收员、代征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我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书”三种税收票证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我局印制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税凭证”属税款征收无纸化专用税收凭证,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由于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款由国库分税分库,《补充规定》有关不同级预算科目税款汇缴规定不适用我局实际工作。
  四、计算机填票仍按现行的一票多税办法填写。
  五、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人),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严格按《补充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结报制度的代征单位,由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分局计财科提出意见,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纳税帐户,按月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该帐户只限于结报税款专用,各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纳税帐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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