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政策
六、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1.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