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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1.自2015年7月1日起,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2.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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