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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1〕3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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