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1号
全文有效
1999.01.11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04号)转发给你局,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将TCL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班子成员获得的股权奖励收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0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8]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TCL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期间该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班子成员获得的股权奖励,应按一次性工资薪金性质的资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获得股权的票面值为应纳税收入额。
考虑到该项收入在5年经营期满后才能变现、转让,如在取得股权时全额征税对纳税人确实存在困难的实际情况,现特案批准按如下方式计算征收税款:即对纳税人第1年取得的奖励收入允许在自取得收入当年起的5年内平均分摊,分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第2年取得的奖励收入允许在自得收入当年起的4年内平均分摊,分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此类推,对纳税人第5年取得的奖励收入应一次性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所奖股权参与企业分红,应在取得股息、红利时,按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