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