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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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