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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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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林业厅 |
文件编号: |
粤财农〔1999〕9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林业厅 粤财农〔1999〕9号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2-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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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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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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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农〔1999〕9号
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农〔1999〕9号
全文有效
1999-02-05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农办、农业厅、林业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边远、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华侨农场、农业“三场”(良种场、苗圃场、鱼苗场)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等农口企事业单位)名称附后),在“九五”期间,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实行先由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法,给予企业所得税返还照顾。
二、返还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用于弥补场办学校、医院等政策性、社会性开支,补充流动资本和弥补事业费不足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并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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