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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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