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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六、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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