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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六、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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